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17 06:44:13 来源:BOB体育中国官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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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相关的单位,省水土保持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逐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源头管控,全面评估分析全省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检查审批质量情况,切实维护方案审批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2024年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的范围,主要面向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并以2023年以来审批的方案为评估重点,覆盖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区分承诺制和非承诺制两种审批形式,涵盖报告书与报告表不同类别,综合考虑项目分布、行业类别和监管重点等因素,科学确定方案质量评估对象和比例。

  原则上对每个市、县抽查评估方案的数量不少于5个(采取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方案所占比例不低于被抽查评估方案总数的50%),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项目必须列入抽查评估范围。其中,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施行前承接省级立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县市,以及由其他审批部门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的县市,由省水利厅会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现2023—2024年度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分析“全覆盖”。各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主评估基础上,配合省水利厅对相关县市审批情况开展评估分析。

  针对项目实际,省级主要利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系统”等,采取系统抽选、材料筛查、遥感辅助、线上调度、专家复审、交叉互审、联动协查、技术核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组织开展本级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工作。对于方案审批职能由其他行政部门承担的县市,要按规定加强审管衔接,切实明晰责任分工,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联合方案审批部门开展年度方案质量评估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等有关要求,重点复核评估如下内容(具体以审批方案时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1.复核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复核水行政主任部门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是否按照《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开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实的鉴定,并随方案一并报送“人为水土流失危害调查和鉴定评估意见”,明确水土流失危害鉴定结论。

  2.对比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支撑性文件,复核是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规定;复核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是否与立项文件或所处阶段的主体设计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随意拆分项目、故意“以大报小”等问题,是否存在脱离立项文件,违规以其他文件(如初步设计等)为依据,导致出现一个立项文件对应多个水保方案的问题;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复核是否符合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复核是否存在涉嫌作出不实承诺或未按规定履行承诺之情形。

  3.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是否合理;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的项目,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存在问题。

  4.取土场、弃渣场位置是否明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进行设置必要性与合并设置可行性的分析论证,是否按规定开展“一场一图”措施布设(或设计),弃土弃渣是否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是否可行,弃渣场选址是否经相关管理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确认并落实用地可行性。

  5.表土是否单独平衡,土石方挖填数量计算是否准确,土石方流向是否合理可行,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是否合法合规可行;弃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的,是否明确交易方式、市场消耗能力。

  6.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绿色设计要求,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是否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是否合理、体系是否完整、等级标准是否明确,防治措施是否覆盖防治责任范围和施工全过程,并与主体工程施工时序相匹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水土保持临时措施是否明确布设位置、面积、实施时段等要求。

  7.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是否涉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是否依法严格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确实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是否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

  8.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方法、频次、点位布设是否符合实际并满足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能够提供原始监测成果资料。

  9.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是否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是否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复核其防治效果是否保证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10.复核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或修改理由是否充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通过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来降低水土保持防治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有意逃避应当履行的水土保持责任与义务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方案变更或者设计修改等故意隐逃避违法违规处理等问题。

  11.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和各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任是否明确,水土保持工作内容和任务是否纳入施工合同,水土保持“三同时”和绿色施工要求是否明确。

  12.是否已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问题。

  13.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金额是否准确,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在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外,是否发生新增需补缴水土保持费之情形;水行政主任部门是否按规定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14.是否存在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等问题;是否存在拷贝抄袭、张冠李戴等明显错误问题;是否存在较多非技术性问题。

  15.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之其他情形。

  16.核查技术评审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技术评审所需的能力和水平,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为。

  17.核查方案审批部门是否依规落实分级审批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问题;技术评审是否存在“体外循环”问题,评审费用是否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是否存在违规向审批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等问题;是否存在不落实承诺制管理规定(如未落实即时办结规定、未按要求对水土保持承诺书出具统一规范行政审批编号等);复核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存在文件依据不当、文书内容格式错误以及其他明显问题。同时,对各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依法依规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推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以及开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情况等,结合方案质量评估一并组织核查。

  1.实行非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对于符合相关规定且水土保持方案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应当给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未发现明显问题”的方案质量评估结论。对于水土保持方案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结论。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对于承诺真实有效且未发现水土保持方案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应当给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未发现明显问题,与承诺基本相符”的方案质量评估结论。对于存在承诺不相符或发现水土保持方案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与承诺不相符”的结论。

  1.强化技术支持。为保证全省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特别设立吉林省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专家仲裁组,特邀王岩松、刘洪超、张锋、张旭、芦贵君等国家级水土保持专家作为专家仲裁组成员,并请王岩松任专家组组长。同时委托吉林省水土保持学会组织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以及特邀国家级专家参与方案质量评估工作,并邀请吉林农业大学等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参与,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同步开展考评。将本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与省级专家年度考核工作集成推动,在开展方案质量评估同时,对省级水土保持专家能力水平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下一步调整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的参考依据。

  3.依法妥善处理。对方案质量抽查评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督促相关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方案质量问题清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涉嫌违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破坏营商环境、造成黑土地水土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或者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把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作为水土保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开展本级方案质量评估工作。方案审批职能由其他行政部门承担的地区,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及时转交给方案审批部门并做好相关协调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