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9-19 10:18:33 来源:设备展示
本章共10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根本原则,阐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不同。本章在继承原《水法》中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对原《水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根本原则:一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的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二是以水资源合理配置为基础。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逐步的提升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三是以水资源供水安全体系建设为目标。通过建设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蓄能力,对天然来水过程进行相对有效调控,提高供水能力,适应用水部门的需求过程,提高供水保证率。四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考虑水资源的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五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全力发展水电、水运等各项事业。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的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释义】本条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根本原则的规定。
一、我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但水资源在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这一特点决定了要防治洪涝、满足用水要求就一定要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实行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当在流域综合规划中体现。其次,该原则应当在骨干枢纽工程,特别是在大型水库的建设中得到体现。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应当考虑各项兴利事业的需要,把拦蓄的大量洪水转化为能够给大家提供利用的水,并且按照灌溉、供水、水运、水力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要,适时调节径流,以服务于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发电、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库,也必须根据防洪的总体安排,承担一定的防洪任务。同时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不可分割,也难以按地区、部门或城乡的界限划分,而应当按流域自然单元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现状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北方主要河流已超过50%,其中海河流域和黑河流域已超过90%。过度开发,大量挤占生态环境用水,导致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消失、天然植被破坏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用水量飞速增加,水的供需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地区间用水矛盾十分尖锐,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我国特定的自然条件和水文特征,决定了防洪问题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我国大约有1/2的人口、1/3的耕地、上百座大中城市、许多重要交通干线和工矿企业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受江河洪水严重威胁的地区的工农业产值占全国2/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洪水造成的损失也慢慢变得大。大江大河一旦出事,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打乱整个国家经济的布置,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三、本条保留了原《水法》中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根本原则的规定,并赋予了新的内涵,对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用水顺序的规定。
一、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在水资源发生供需矛盾时,如何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呢?对此,各国水法都有规定。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生活用水放在优先地位。我国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布局和城镇发展不相匹配,加之长期以来水源工程建设滞后,供水上涨的速度不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及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全国区域性缺水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北方地区和重要城市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中国用水需求如果按照正常需求和不超采地下水,我国年缺水量约300亿-400亿立方米,倘遇大旱年份,缺额更多。全国668座城市其中有400多座缺水,其比例达2/3,日缺水量1600万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农业每年缺水300亿立方米,在农村尚有2400多万人饮水困难。水是生命之源,社会对水的第一需求就是饮水保障。获得充足、洁净的饮水,是城镇和乡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新《水法》第五章还特别增加了第54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城镇和乡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将进一步减少,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用水需求将持续不断的增加,对供水量和水质的要求逐步的提升,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因此,要全力发展供水事业,确保安全供水,满足城乡用水需求。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水资源,调整经济布局与产业体系,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水,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逐步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格局和安全供水体系。
二、本条第2款规定,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按照通常的划分,多年平均降水量小于200mm为干旱区,小于400mm为半干旱区。我国干旱区和半干旱区占整个国土面积近一半。干旱区和半干旱区生态环境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的供给状况。但是长期以来这些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没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致使这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表现为地表植被退化甚至死亡、河道断流、湖泊萎缩、下游河床淤积、河口生态破坏、土地次生盐渍化等诸多生态问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经济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不同。本款规定顺应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突出了环境用水,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释义】本条是对跨流域调水的规定。
一、跨流域调水是水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实施跨流域调水,进行流域间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对改变流域与区域间水资源分布不均,缓解重点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对跨流域调水,改变缺水地区和干旱沙漠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均十分重视。由于我国水资源不丰富,时空分布不均以及水资源极不平衡的特点,跨流域调水将是21世纪中国水利的一大特点。因为实施跨流域调水将对调出区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形势带来影响,所以本条保留了原《水法》相关条款的内容,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做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破坏。
二、按照优化配置多种水资源,提高抗御干旱的能力,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水,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目标,跨流域调水主要是指城市供水。因为中国未来水资源供需矛盾大多分布在在城市,只有在城市无法依靠本地水资源满足用水需要的前提下才考虑实施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水要全面规划、科学论证,统筹考虑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决不能造成调出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调水量不允许超出调出河流总量的20%,河流本身开发利用率不允许超出40%,否则将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我国将要开工建设的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缺水矛盾和提高城乡抗御干旱能力、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工程。通过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实现江、淮、黄、海四大流域的水资源合理调配,形成南北方和东西部水资源互相补充的格局。南水北调直接供水的主要目标是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并可通过水量调配和优化调度等多种方式,缓解农业和生态环境的缺水状况,确保京津等特大城市的供水安全。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真实的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设计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释义】本条是对合理组织、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
一、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大气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不能分割。这三种形态存在于水循环的不同阶段,水在任何一个阶段受损,都会影响到其他阶段。因此,一些国家的水法规定地表水、地下水必须联合运用,统一调度。至于是开发地表水还是开发地下水,还是兼而有之,这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从获得最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目标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来解决。这实质也就是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针对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的状况,一方面要避免丰富的地表水白白流走,另一方面是避免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带来环境地质灾害。
二、针对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的状况,《水法》依照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明确规定了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目前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为5600亿立方米,有3000亿立方米尚可开发。说明还有“开源”的空间,但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通常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一项指标。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流域之间差异很大。国际上一般认为,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而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这一预警线,若不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用了水以后必然会产生污水。用水量越大,产生的污水越多。污水如果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中去,会有什么后果呢?虽然水体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如果污水量超过了这片水域的水环境承载能力的话,必然会污染整个水域。因此,一定要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必须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然而,污水的产生又是不可避免的。根据预测,2030年和2050年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污水排放将达到850亿-1060亿立方米和1100亿-1500亿立方米。这就要求我们下大力气加大城市废污水的集中处理力度,发展低成本的废污水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废污水经处理后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宝贵的再生资源,可作为农业灌溉、城市绿化用水,也可以回灌地下水或作为河道内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业与生态用水不足的压力。
三、本条第2款作出了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二是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接着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水资源虽然是可循环、可更新的资源,但在一定时期、一定的地点,其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生产力布局和城市建设就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也就是水资源承载能力及防洪要求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目前,水利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论证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释义】本条是对开发利用雨水等多种非传统水资源的规定。
一、在合理开发地表水、科学利用地下水的同时,积极开发利用多种水资源,增加可供水量,是缓解缺水矛盾的重要方法。《水法》对此作出规定将会促进推动多种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雨水利用已成为当今世界缺水地区水资源开发的潮流之一。通过集水工程技术措施可开发雨水资源。在我国陕西、山西、甘肃、宁夏等黄土高原地区,河南、河北、内蒙古等干旱、半干旱缺水地区,以及东北的缺水旱地农业区、四川、广西、贵州等西南土石地区,通过修建水窖、水柜、旱井、蓄水池等小型、微型水资源工程发展和建设集雨节灌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结合水土保持建设基本农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
三、我国北方沿海地区和西北内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微咸水可通过。华北平原半咸水和微咸水可分别达到36.3亿立方米和20亿立方米,黄河流域的微咸水资源量约50亿立方米,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根据作物生理的需要,交替使用淡水和微咸水,可以弥补淡水的不足,促进缺水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海水利用包括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由于投资所需成本高,海水淡化近期还难以普及应用。而直接利用海水供作工业冷却、生活冲洗、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以替代淡水资源,已成为中国沿海城市解决淡水资源紧缺的一条重要方法。2000年我国直接利用海水141亿立方米,比1995年增加1.2倍。利用海水的行业包括发电、化工、石油化学工业、水产养殖、冶金、造船和纺织等,主要用作工业冷却、清洗及生活杂用等。与淡水资源相比,海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我国大陆海岸线万公里,沿海城市的工矿企业如能充分的利用海水资源,则对节约沿海地区淡水资源和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来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兴建水工程设施的规定。
一、1981年以来,我国灌溉面积显而易见地下降。虽然每年都有新增的灌溉面积,但不足以弥补因年久失修、损坏报废、设备老化、无力更新、基建占地、水源变化或水源被城市占用等因素而减少的灌溉面积。同时因灌溉不当、地下水位抬高,北方一些地区发生土壤次生盐碱化,南方一些地区出现渍害。以上问题在当前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本条第1款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治盐碱化和渍害。
二、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灌溉、水土保持和中低产田改造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我国灌溉面积从1949年的2.4亿亩发展到目前的8.2亿亩,初步形成了以当地水资源利用为主体的供水格局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全国灌溉面积不到耕地面积的一半,而粮食产量却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75%,棉花和蔬菜分别占到80%和90%。农田水利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体系、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促进了林牧渔业的发展,改善了农村里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繁荣了农村经济。我国能以占世界不足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使12亿人口解决温饱问题,这是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对此,农田水利建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粮食产量能够保障12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要在农业用水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保障16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三、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建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以利于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本条第2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来管理和合理使用。本条第3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依法进行审批,这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可以有效的预防私建水库引起上、下游矛盾,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
一、我国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瓦,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均占世界第一位。丰富的水能资源是我国能源特别是电力发展的巨大优势。水能资源既是一项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它还兼有相当于开采煤炭、石油的一次能源建设和相当于修建火电站的二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这些都决定了水能开发在我国能源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总计为7679万千瓦,当年发电量为2398亿千瓦小时。但目前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并不高,全国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11%,大力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所以本条第1款保留了原《水法》有关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等规定,促进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
二、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作为开发水能资源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水能资源作为我国一大常规能源,它的开发利用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要与其他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相协调。另一方面,水力发电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部分,它的开发应当在流域统一规划下,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协调。同时,应当坚持梯级开发的原则。多年来,我国在河流上建设梯级电站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如黄河上游龙羊峡、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等工程的建成不仅提供了大量电力,也在防洪、灌溉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不仅为西北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在整个黄河的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应该坚持大中小并举的方针。小型水电同样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国家从1983年开始决定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开发当地小水电资源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经过“七五”、“八五”、“九五”三个五年计划15年的努力,已累计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使这些地区1.2亿无电人口用上了电,初步治理了数千条中小河流,增加水库库容500亿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2530万亩,解决了6425万人及4742万头牲畜饮水困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防洪抗旱能力。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建设初级电气化县,大力实施小水电代柴,改善了农村能源结构,促进了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目前农村水电供电区已有2000万户居民不同程度地使用电炊,节约了大量薪柴,减少了森林砍伐,缓解了水土流失。
三、建设水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洪水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也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短缺的国家,我国还是一个内河航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主体地位的国家。开发河流的水能资源,建设水电站,除了获得发电效益外,还能够得到其他综合利用效益。水能资源的开发能轻松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必须看到,水电站建设和运行中会遇到许多矛盾。如利用水电站的水库滞洪,汛期要求腾空水库,为拦洪、削减下泄流量做准备,但是这样做,又要降低水电站的水头,减少发电量。再比如,为了发电,需要拦河筑坝,这样会阻障船、筏和鱼类的通行。因此,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中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各方面的需要,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理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和修建拦河闸坝妥善安排水生生物保护、航运、竹木流放的规定。
一、我国水运资源丰富。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分布有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黑龙江等七大主要水系,还有贯穿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个水系的京杭大运河。水运也是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功能。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能耗小、成本低、占地少、对环境污染轻等特点。但是,兴建拦河工程会出现碍航、碍鱼等问题。196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它要求各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对防洪、排涝、灌溉、发电、水电、水产、给水和木材流放等各方面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以收到综合利用的效益。原《水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新《水法》保留了这些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条第1款关于修建过鱼设施和保护水生生物的规定,与《渔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渔业法》第32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至于是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经过科学论证或通过科学实验。如长江葛洲坝枢纽工程建设,对如何保护中华鲟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决定不修鱼道而采取人工养殖方法。事实证明,这种补救措施的效果是好的。
三、本条第2款保留了原《水法》“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修建闸坝主要由国家投资,所以规定过船设施所需费用由交通部门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过船设施的投资与效益应一致,不宜规定由哪一个部门负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水、截(蓄)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的规定。
水是流动的,且可以重复使用和综合利用,引水截(蓄)水、排水都会对上、下游或左右岸带来一定的影响。因引水、截(蓄)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是相邻关系的主要种类之一。它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规范。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与此相一致,《水法》第七章第76条也明确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理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释义】本条是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方针、原则、规划和经费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水电建设,共修建了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8.4万多座,各类堤防24万公里,水电装机已达7680万千瓦。水利水电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造成了1000多万人的搬迁安置。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移民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移民工作给予格外的重视。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移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所谓开发性移民是指把工程建设移民所列投资统筹考虑,除去必须的一次性补偿外,主要部分作为发展资金,由政府来领导、组织移民进行经济开发。开发性移民安置的关键是从单纯补偿性安置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党和政府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移民安置,充分的利用当地资源,广开生产就业门路,帮助移民建立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真正把移民的生产生活安排好,达到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二、1986年,国务院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方针,明确一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同时要求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包干使用。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水库移民安置的指导思想、前期工作、补偿标准、实施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1986年后投产的水电站(水库)设立后期扶持资金,具体提取标准是每度电不超过5厘钱,人均年扶持标准为250元-400元,扶持期限为10年。1994年,中央、国务院将库区移民扶持纳入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范畴,并在1996年1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标准,以增加对移民的投入。
为了把移民工作做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通常要求达到三个同步:一是移民安置进度同枢纽工程建设同步,不拖工程建设的后腿,保证工程能按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二是专业项目迁建同移民搬迁同步,为移民搬迁安置创造良好条件,方便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三是移民生产安置同移民生活安置同步,使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门路得到真正落实,尽快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移民规划是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移民的环境容量提出翔实可信的分析意见、对移民安置方式、生产安置途径、条件、措施等技术经济措施的可行性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并合理计算其补偿投资,为地方政府顺顺利利地进行移民安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