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墨咨询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要点

发表时间:2025-03-13 21:10:38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任何一项开发建设项目,都会不同程度扰动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破坏土壤结构,使土体的抗蚀力、抗冲力减弱,在外营力(自然和人为)的作用下,都会造成水土流失。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一定效果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筑设计企业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1、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4、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6、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旁边的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2、建设单位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别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3份);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10份)、(报批稿3份,电子版1份)。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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