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20 21:46:42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所属地涉及湘资沅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183.0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0.99公顷,临时占地52.09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2.08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17.71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65.57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17.71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16.51万立方米(其中综合利用14.74万立方米,弃渣1.77万立方米,设弃渣场2处)。项目估算总投资52176.8万元,土建投资33983.3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411.56万元,其中方案新增1007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183.08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特别是弃渣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深化设计,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转存场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切实落实余方综合利用方案,建立余方综合利用台账,严格记录余方去向及数量,确保余方得到全部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183.08万元,请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衡阳市水利局、郴州市水利局、常宁市水利局、耒阳市水利局、衡南县水利局、珠晖区水利局、桂阳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衡阳市水利局、郴州市水利局、常宁市水利局、耒阳市水利局、衡南县水利局、珠晖区水利局、桂阳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