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0-23 00:22:57 来源:行业新闻
钦州市气象台2024年10月22日8时37分发布钦州港片区、钦南区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钦州市水利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和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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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水利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和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水利局、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逐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和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水资源〔202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范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对水资源条件比较单一、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富余多、水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县域,也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试行开展县域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若印发的审查意见中已明确区域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资源保护等目标、指标性管控标准与准入条件要求的,可不再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直接采用已有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但是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印发超过5年,或者实际发展状况与规划不符,水资源配置条件、供水条件未实现或已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组织并且开展区域评估。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域管理机构牵头,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编制。现阶段,区域评估报告可参考《规划水资源论证导则》(SL/T 813-2021)编写,并应明确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供水配水设施建设及安排,区域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资源保护等管控标准和准入条件要求,提出入区项目采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结论的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是组织审查的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区域,由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审查。其中,涉及县(区)边界河流和跨县(区)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查;涉及市边界河流和跨市行政区域取水的,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
1.提交申请审查材料。区域管理机构完成区域评估后,向相关水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审查申请文件,并附设立(认定)该区域的批准文件、区域评估报告等材料。
2.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组织审查的单位要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部署要求,优化审查服务,规范“受理、评审、办结”等流程,切实提高效能。在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是否按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编写、基本概况等描述是否清晰、引用基本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等,只有符合性审核检查通过的才能进入技术评审环节,否则应予以退回区域管理机构,并告知不予审查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杜绝因符合性审查不严谨,导致重复审查或者多次反复修改的情况发生。
3.出具审查结论。审核检查通过的,审查责任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印发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分配和用水定额、水重复利用率、水计量率等用水强度控制上限和准入标准清单。审查不通过的,应向区域管理机构发送技术审查修改意见,明确修改时限,修改时间不计入技术审查时间,审查事项可暂时中止。对超过修改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经催告仍不能提交修改稿(或报批稿)的,应终止审查事项,需再审时应重新提交申请。对因区域重大调整,取用水不符合用水节水管控要求,或者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不具备的,审查机关应提出调整优化区域发展定位、产业布局和水资源利用方案等方面的建议。区域管理机构应对区域发展规划进行修编后再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审查责任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主动公开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核检查意见,并载明审查成果共享使用及有关贯彻实施的意见或要求,告知区域内取用水单位怎么样去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申请取水事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入驻区域评估范围内的自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和由区域供水企业统一供给原水(自来水除外)的建设项目,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和取用地下水资源的项目外,均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即取水许可申请人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取水许可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后,填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及承诺书并签章(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承诺将按照承诺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取水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行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不再要求取水申请人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取得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或者区域评估成果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按规定完成修编的,仍可按现行规定单独申请取水许可。
评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下放到评估区域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区域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边界河流和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或者指定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取水的,应当发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并载明取水重要事项。不批准取水的,应当发送不予许可取水的文件,并告知不予许可的事实与理由。
评估区域范围内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对自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权人应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自行验收,并将自行验收资料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对由区域供水企业统一供给原水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在发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时,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一律发放电子证。严控建设项目超出所评估区域的水资源配置方案自备取水。
(一)加强对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要加强与各产业园区等区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指导区域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推进区域评估工作落地和成果共享,指导区域管理机构督促入区取用水单位严格履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计量等规定。
(二)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要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接近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的临界超载区域,及时向相关区域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审批和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等措施。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并且开展水平衡测试评价工作,限制或停止用水效率不达标的项目新增取、用水,并进一步强化节水措施。
(三)加强技术培养和训练与信息公开。要加强对技术导则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培训,开展专题技术交流,组织编写技术审查意见提纲,细化审查工作操作规范。为动态掌握各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情况,加强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单位在印发区域评估审查意见时,应将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广西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市水利局将对全市范围内完成区域评估的相关信息实行定期公告。
(四)加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站在贯彻“建大港、壮产业、造滨城、美乡村”四轮驱动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加大改革宣传,并将宣传信息及时报送至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布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核检查意见,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宣传解读、服务推广等工作,指导区域内取用水单位怎么样去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申请取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