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08 08:50:15 来源:行业新闻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水务事业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区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二)监督管理权限内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承担权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和申报立项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协调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讯)、消防、交通设施等工程同步建设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和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四)负责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认定;负责满足政府廉租房、公租房居住资格家庭的审查、公示,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核准工作。
(五)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六)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勘察设计活动;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七)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组织并且开展城市建设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推进工作及合作期内管理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合作交流、技术创新;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负责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推广实施。
(九)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运输综合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指导道路运输管理和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的准入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交通运输从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负责提出交通运输系统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管理,协调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
(十一)承担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承担管辖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十二)参与区本级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管辖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和国道省道建设的协调职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
(十三)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建设市场,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辖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作情况,发布交通运输有关信息。
(十五)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十六)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和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村供水工作。
(十八)负责权限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配合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水务行业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权限内水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水质、排水水质及中水水质的监测管理;指导、监督权限内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二十一)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与公告;指导、监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验收及规费收缴;指导、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负责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源地、水闸、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运行;负责水源地及水库、大坝、供水厂等重要水务设施的安全监控。
(二十四)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规划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控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正科级)主要职责:承担辖区基本建设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相关基础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权限内建筑业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科级)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担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监督和竣工后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科级)主要职责:承担辖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审核工作。
四、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副科级)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辖区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改造工作;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指导工作。
五、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副科级)主要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一般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承担辖区内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乡级客运站及公交站点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区水务监察大队(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权限内水域、水务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防汛抗旱等有关设施的保护;监督检查权限内的水事活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权限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区河湖管理中心(副科级)主要职责有: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河湖管理工作;负责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河湖长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负责河湖长制信息化系统的填报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河湖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天山区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