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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源凤翔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5-02-24 12:17:13 来源:新闻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上报龙源凤翔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及有关的资料收悉。经专家组技术评审,同意该报告书基本通过审核检查。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397.2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426357.8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报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料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依照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我局批准。

  (四)根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票据及时履行缴费义务,足额向宝鸡市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觉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总站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