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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12-09 10:18:16 来源:服务项目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保障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等方面占有主体地位。我区大部分地区地表水资源稀缺且季节性明显,地下水是其唯一稳定而可靠的水源。2000年以来,由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灌溉面积的大幅度的增加,导致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空前加大。地下水超载(超采)问题突出,引发了地下水位下降、河道断流、湿地退化、湖泊萎缩等诸多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河道断流加剧——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135条季节性河流在天然断流期以外出现断流现象,4条非季节性河流发生断流现象。22条重点河流年平均断流天数从58天增加到112天,辽河区的西辽河干流平均断流天数从91天逐渐增加到250天,2000年以后通辽市段全年断流。西辽河2020年以来通过水量调度,干流“有水”河段逐年延长,2023年春季达到130多公里。

  2014年3月14日,习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全党要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解决好水安全问题。

  水已经成为了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成了制约环境质量的重要的因素,成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

  强调了“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三大水问题,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十六字”治水新思路,为我们强化水治理、保障水安全指明了方向。

  2016年1月,习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中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习提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这是情系民心的庄严承诺,也是全方面推进河长制的动员号令。

  2019年9月,在河南主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流域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黄河水资源总量不到长江的7%,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中等水准的27%。水资源利用较为粗放,农业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一般流域40%生态警戒线。“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曾何等壮观,如今要花费很大力气才能保持黄河不断流。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

  2021年10月,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要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显著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

  部署黄河流域“十四五”时期4项重大任务之一,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

  2021年10月21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48号,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和《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水利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2020年2月28日,以(办资管[2020]30 号)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方面的要求(试行)》开展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以及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确定工作。

  根据水利部通知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组织并且开展了地下水管控指标研究和确定工作。

  完成28条跨省、跨盟市河流水量分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将水利部下达给我区的水资源管控指标按水源分解到十二个盟市,地下水管控指标细化分解到旗(县、区)嵌套水文地质单元的371个管理单元,明确了水量和水位双控指标。为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设定“上限”,完成“定水”工作。黄河的58.6亿立方米水指标全部分到各盟市。

  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以地下水二级类型区为基本范围,嵌套各盟市旗县行政区界线个地下水管理单元,并确定了每个单元的水量 水位管控目标。

  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牢固树立“量水而行”发展理念,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努力形成促进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新格局。

  总量控制、生态优先。确定区域用水总量管控指标时,预先留足河道等生态基本流量(水量),流出储备水和应急水,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不超过区域地表水分水量、地下水可开采量之和。地下水超采(载)地区按照恢复生态水位要求,逐步回补超采亏空。

  统筹管理、空间均衡。一方面,基于地表、地下水力联系和转换关系,按照地区实际供水组成,统筹考虑地表水水量分配与地下水管控总量的关系。另外一方面,对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根据地下水流场变化,统筹考虑水位下降区对补给区地下水或地表水的袭夺,合理确定分区地下水分水指标。 3、水量管控指标确定

  以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根据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面积、自然资源部门与水利部门(双部门)核实认定的灌溉面积成果,以历年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和实际调查的亩均灌溉用水量,确定2015年至2019年灌溉用水量;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原则上采用水资源公报成果,对不合理的用水进行了修正。

  平原区、山丘区农业灌溉用水依据国土三调、水利普查、取水口核查登记、双部门核实灌溉面积分布成果,细分至管理单元;工业用水量主要考虑工业园区所在管理单元进行划分;城镇生活用水量依据城镇供水工程及供水人口分布和公共供水户取水情况综合确定;农村里的生活用水依据农村供水工程及供水人口分布确定。

  三、2023年,我厅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要求,继续开展水量、水位评估工作 ,2023年,将对水位、水量超管控指标的旗县实施取用地下水限审限批。

  一、确定现状用水是否超载:在现状用水量基础上,结合各管理单元地下水位变动情况,对各管理单元的可开采量与实际开采量作对比分析,确定是不是超载。

  二、结合全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规划,以旗县为单元预测了2025年和2030年用水需求,并划分至管理单元。结合地下水超载状况和相关治理规划,考虑2025年压减超载区部分水量(30%—40%),2030年超载量全部压减。

  三、配置原则为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及牲畜饮水;工业用水在现状基础上扣除不合理用水,非超采区可依据需求适当新增用于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农业灌溉用水,超载区按治理措施压减,非超采区按需求配置。

  四、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考虑未预见水量,地下水管控量=配置水量+(农村人畜+城镇综合生活+工业配置水量)×(10%~20%),且不能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

  对2000~2020年全区监测井地下水位(埋深)数据系列进行了对比分析。根据各区域地下水开采量和地下水埋深变动情况分别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

  松花江区,海河区,西北诸河区的鄂尔多斯高平原、阿拉善高平原有监测井区域地下水位管控指标按管理单元内监测井的2018-2020年地下水位埋深平均值确定。

  辽河区、黄河区土默川平原区、西北诸河内陆盆地区依据历年地下水埋深下降速度确定采补平衡水位管控指标。

  黄河区河套平原区、南岸平原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按不发生盐渍化水位的1.5~3.0m埋深区间确定管控指标;

  2022 年 1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

  2022 年,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我区以 111 个地下水Ⅱ级类型区为基础嵌套县级行政区后,共划分 371 个地下水管理单元(以下简称“管理单元”),并将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单元。

  本次按取水户位置将水量数据分解到各管理单元,对全区 371 个管理单元按两种数据口径分别全部进行水量评估。一是各行业取用地下水量完全采用“用水统计”数据;二是农业中耕地、林地、园地和牧草地灌溉取用地下水量采用“以电折水”数据,农业非灌溉和工业、生活、生态取用地下水量采用“用水统计”数据,综合得到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利用规划》,全区 371个管理单元中的 243 个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管理单元确定了地下水水位管控指标,其余 128 个开发利用量较低的山丘区管理单元未确定水位管控指标(本次全部视为不超水位控制指标)。243 个已确定水位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中,有 69 个管理单元未建设监测站,本次全部视为不超水位控制指标;其余 174 个管理单元 2022 年地下水取用水量占全区的 88.60%,进行水位评估。

  评估时采用全区 1910 个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和 542 个浅层地下水人工监测站的埋深数据,汇总计算各管理单元内全部监测站 2022年 12 月平均埋深的算数平均值后进行评估。

  2022 年全区 269 个管理单元水位水量不超管控指标,合格率为 72.5%。102 个单元超管控指标,其中 13 个单元同时超水位水量管控指标、35 个单元仅超水位管控指标、54 个单元仅超水量管控指标。2022 年,全区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92.47 亿 m³。用水量采用“用水统计”口径数据时,2022 年现状用水量为 88.70 亿 m³,67 个超水量管控指标的管理单元共超用水量 11.51 亿 m³。

  2022 年全区 205 个管理单元不超管控指标,合格率55.3%。166 个单元超管控指标,其中 20 个单元同时超水位水量管控指标、28 个单元仅超水位管控指标、118 个单元仅超水量管控指标。现状农业灌溉用水量采用“以电折水”口径数据时,2022 年地下水用水总量为 116.40 亿 m³,138 个超水量管控指标的单元共超水量45.87 亿 m³。

  习多次强调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显著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牢固树立“量水而行”发展理念。有多少汤泡多少馍,切实统筹好水资源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把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贯穿到城乡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不能出现向乌海“养护一棵树相当于养活一个科级干部”植绿问题。各盟市严控用水总量和强度,逐步退减不合理用水,悉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走好水安全有保障、水资源有效利用、水生态显著改善的集约发展之路。要对照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清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河湖“四乱”问题。

  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牢固树立“量水而行”发展理念。切实统筹好水资源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把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贯穿到城乡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有多少汤泡多少馍,乌海市“养护一棵树相当于养活一个科级干部”的植绿问题不能再出现。

  《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的陆续出台,夯实旗县级政府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发改、自然资源、农牧、林草、住建、工信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突出了严格管理农业灌溉用地下水这个重点,从细化用水指标、严格灌溉项目取水许可手续办理、实施超载审批、完善“以电折水”计量、实施水电联管等方面予以规定和明确,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全面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区域可用水量指标、产业准入条件、产品不合乎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标准的新增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取水许可。除食品药品外的高耗水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使用地下水。实施农牧业灌溉项目新打机井或者新增取水的,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履行取水许可手续,无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在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严禁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已建取水工程限期封闭或者停止取水。城乡绿化要坚持“以水定绿”,除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外,其他盟市政府所在地原则上配置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景观工程。严禁脱离实际搞人造水景观,遏制过度打造人工绿化景观。工业、农业、生态用水不得挤占生活用水。

  在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严禁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已建取水工程限期封闭或者停止取水。城乡绿化要坚持“以水定绿”,除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外,其他盟市政府所在地原则上配置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景观工程。严禁脱离实际搞人造水景观,遏制过度打造人工绿化景观。工业、农业、生态用水不得挤占生活用水。

  加强地下水常态化监管。优化布局地下水监测井,着力推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地下水水位监测。

  深入实施国家、自治区节水行动。着力推进工业节水减排,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达到全国和自治区领先水平。实施高耗水工艺技术改造,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动城镇节水,严格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深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有关地区对所辖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情况做“回头看”,对“黄牌预警”和水位显而易见地下降超采地区制定“一区一策”巩固治理方案,强化跟踪落实。强化地下水水位监管。严格落实水位变动情况通报、“黄牌预警”、约谈会商、督查督办制度,全程监督并跟踪落实。对未按期达到治理目标的超采区所在旗县区新增地下水严格实行限审限批。

  【加快落实“五大任务”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乌兰察布铁合金产量何以持续领先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