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2-01 11:34:57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地下水具备极其重大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备极其重大作用。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代快报记者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但上世纪八十年代,苏锡常地区由于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导致主采层地下水水位一下子就下降,形成区域性地下水降落漏斗,并诱发了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为此,2000年江苏出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实现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全面禁采,同时接续在苏中苏北地区开展地下水限采压采等工作。近年来,全省地下水水位持续稳定回升,地下水开采量由高峰时的15亿方下降至目前的2.5亿方左右,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已“摘帽”。目前江苏开采的少量地下水大多数都用在对水质有特别的条件的行业,是无法替代的重要水源。制定条例,确立地下水严格保护和高效利用的基础性制度,逐步优化全省地下水管理措施,才能为江苏地下水有效管理和科学保护提供法治保障,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在遵循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考虑江苏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和全省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对条款内容进一步细化、实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统筹保护利用。江苏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24亿方,主要有松散岩类孔隙水、岩溶水和裂隙水三大类型,具有含水层次多、厚度变化大、富水性较好等特点。目前全省地下水年用水量2.5亿方左右,是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别的条件的行业无可替代的重要水源。《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从制度上处理好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确保对地下水的科学管理、高效利用;二是细化落实上位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细化落实上位法关于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许可、禁采限采压采等规定;三是凝练固化经验。全面总结江苏地下水保护管理的经验做法,如禁限采区管理、地下水“双控”、优质地下水利用(特种行业用水)等创新举措,凝练上升为法规制度,对保障全省水安全、美丽江苏建设和促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义重大。
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条例》也规定了高效利用的原则,老百姓很关心怎么取用的问题。《条例》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一定要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确有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企业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等法定材料。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方可兴建凿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取水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特别强调一下,《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的少量取水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另外,凡可利用地表水或其它水源替代的,一律不批准取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