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2-18 05:43:01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2024年版)》)。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现实需要。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浙环发〔2020〕18号),并在202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动态管理。
随着有关法律和法规立改废释及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对其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及实施依据等做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征求了省相关的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事项目录(2024年版)》。
《事项目录(2024年版)》新增、删除、调整执法事项共106项;修订完成后,共涉及执法事项299项,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事项共165类247项,外部门划转事项9项,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16项,划转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事项27项。《事项目录(2024年版)》实施依据涉及各类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规章共62部,其中法律11部,行政法规19部,部门规章21部,省地方性法规9部,省政府规章2部(截至2024年11月)。
(一)新增执法事项。根据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尾矿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新增35项行政执法事项,内容涉及无证排放工业噪声、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未按照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未制定实施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转移工业固态废料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
(二)删除执法事项。根据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清理无法定依据的执法事项21项,内容涉及擅自拆除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买卖转让进口固废、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等。
(三)调整执法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废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调整50项执法事项的实施依据。
(四)优化目录体例。根据执法实践对《事项目录(2024年版)》体例结构可以进行精简优化,生态环境部门事项由原2022版的198类调整到165类。按照先共性管理制度、后要素管理要求的顺序排列,其性管理制度包括违反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三同时”、达标排放、设置排污口、自行监测、报告备案、环境信息公开等24类执法事项,要素管理要求按照大气、水、海洋、土壤和地下水、固废、噪声、放射性、碳排放权、清洁生产的顺序排列,方便执法人员检索适用。
在此《目录清单(2024年版)》基础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和部门“三定”,按照程序调整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