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07 23:57:51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陇西县地下水超采整治工作方案的报告》(陇政发〔2024〕42号)《陇西县水务局关于持续推进地下水取水井整治工作的通知》(陇水发〔2024〕109号)等精神,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凡在陇西县文峰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用水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除应急供水、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一定要进行的临时应急取用(排)水、地下水监测勘探和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受益区未覆盖范围内的生产用水和引洮灌区未覆盖范围内确有灌溉需求的农业灌溉自备水井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井。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经关闭机井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延期拒不执行自行关闭机井的依法强制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用水权人按规定的期限安装。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不得拆卸、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更改管线规避计量。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联的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无序取用水行为。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用水计划。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超过批准水量的,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八、严禁无偿取用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