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11 17:10:03 来源:bob博鱼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确立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习三次主持召开座谈会,30多次到沿黄各省区视察调研,亲自谋划、亲自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制定黄河保护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黄河保护法执法检查,目的是贯彻习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依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格外的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李鸿忠、、丁仲礼副委员长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主任委员鹿心社任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20人组成执法检查组。5月2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员会议,李鸿忠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并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有关情况。6月至9月,李鸿忠、、丁仲礼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山西、山东、河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等7省(区)的17个地市开展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赴四川开展前期调研,结合防沙治沙调研在内蒙古召开座谈会,实现沿黄9省区全覆盖。12月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员会议,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执法检查组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习重要讲话精神贯穿工作全过程,推动党中央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二是紧扣法律实施。认真对照法律条文,聚焦黄河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污染防治、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重要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随机抽查,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审计情况、涉及黄河保护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以及新闻新闻媒体报道、群众来信来访等情况,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大力宣传黄河保护法,6721.7万人次参加“学习强国”平台专项答题,各地人大组织约18万人开展黄河保护法知识问答,中华环保世纪行组织21家媒体开展黄河保护法宣传活动,刊发新闻报道73篇,执法检查有力地宣传普及了法律,推动黄河保护法深入人心。五是重视发挥代表作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合议案办理,充分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同部分沿黄省区人大常委会组织77名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六是加强统筹谋划。防沙治沙是黄河保护的重要内容,“三北”工程三大标志性战役有两个在黄河流域,执法检查与防沙治沙调研紧密结合,形成工作合力。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沿黄9省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履行法定职责,完善配套法规,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普及,不断推动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大对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力度,依法强化黄河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各方面一起努力,依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沿黄9省区按照黄河保护法规定,及时出台配套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划,开展专项清理,织密扎牢黄河保护的“法治网”。一是出台配套规定。国务院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黄河干支流目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水沙调控体系工程名录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淤地坝养护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等多数配套规定均已制定或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黄河流域基础设施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多个专项规划,沿黄9省区均制定区域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二是完善地方性立法。沿黄9省区根据各地真实的情况,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发布技术规范、标准。甘肃、河南等5个省区出台省级黄河保护条例,山东沿黄9市聚焦“黄河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开展“小切口”协同立法。三是开展专项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并且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对照黄河保护法规定,及时纠正与黄河保护法不相适应的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计154件。其中,沿黄9省区梳理审查地方性法规1625件,清理发现共74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需要修改或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督促,这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落实法律第三章、第六章规定,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黄河干流全线%的区域植被覆盖度呈上涨的趋势,近20年植被“绿线公里。一是加强ECO保护修复。落实法律第29、30、36、38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秦岭、黄河三角洲湿地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加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力度,青海完成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23年,沿黄9省区完成造林2541.38万亩,种草改良5200.92万亩。三江源、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不断向好。二是加强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落实法律第31、32、33条规定,各地积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23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公里。内蒙古、陕西等地聚焦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山西人工造林规模近3年连续保持全国第一。黄河流域实现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水蚀和风蚀“双减少”。三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法律第75、76、79条规定,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排查沿黄9省区19万公里河湖岸线万余个入河排污口,推动解决一批污水直排、乱排问题。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排查固态废料问题点位4084个,清理整治固态废料11807.46万吨。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5788件10878人。四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法律第102条规定,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23年安排沿黄省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98.7亿元,同比增长11.1%。沿黄9省区建立7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地探索建立省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激发保护生态环境内生动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贯彻落实法律第四章规定,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严格取水监管,加强节水控水,2023年沿黄9省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8年下降22.8%、40.9%。一是严格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流域省区取用水指标全部细化到地市和干支流,完成跨省重要支流水量分配。强化统一调度,精细科学调度水资源,黄河干流实现连续25年不断流。严格取水许可,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暂停13个地表水超载地市和62个地下水超采县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将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50%,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达到26个,流域新增许可水量优先利用非常规水。二是加强节水工作。落实法律第52至56条规定,实施水资源税费差别化征收政策,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从高征税(费),引导各方面节约用水。将黄河流域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点地区,加强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沿黄9省区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累计制修订省级用水定额1858项,基本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三是开展流域用水权交易。落实法律第102条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的规定,黄河流域完成用水权交易3523单,交易水量33.5亿立方米,宁夏与四川达成黄河流域第一单跨省域用水权交易。宁夏落实“四水四定”,全面完成工农业用水确权,以“合同节水+水权交易”方式激发各方节水积极性。
贯彻实施法律第五章规定,统筹建设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提升防治洪涝等灾害能力。一是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工程体系。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法律第61条规定,推进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导工程建设,古贤水利枢纽进入建设阶段,黄河下游1371公里标准化堤防全面建成。二是实施水沙统一调度。落实法律第62条规定,持续开展中下游调水调沙,2023年首次实施上中游重点水库联合排沙,推动水库河道排沙减淤能力稳步提升。三是强化河道滩区综合治理。落实法律第66至68条规定,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清理河湖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推进滩区居民迁建,确保行洪、滞洪、沉沙功能不受影响。
贯彻实施法律第七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快速推进黄河流域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黄河流域耕地面积和粮食总产量占全国比重均超过30%,煤炭产量占全国80%左右,粮食、能源安全“压舱石”作用不断凸显。一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法律第86、87、89条规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集群,产业绿色化、数智化、融合化步伐不断加快。黄河流域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全国比重达20.56%,增速超过全国中等水准。二是优化能源开发布局。落实法律第87条规定,在黄河上游“沙戈荒”地区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装机比重超过48%。三是发展优势农业。落实法律第88条规定,优化农业产业体系,加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黄河流域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1.98万个,约占全国总量的1/3。
贯彻实施法律第八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编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黄河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建立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协同机制,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黄河文化魅力不断彰显。一是加强文化资源普查。落实法律第93条规定,开展黄河文化资源普查和研究,梳理黄河流域文物、非遗、古籍等各类文化资源情况,基本完成古籍普查工作。二是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落实法律第94、95条规定,加强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461个村落列入第六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实施抢救性保护。有关部门和地方逐渐完备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设立了4300余家非遗工坊,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三是推动文旅融合发展。落实法律第96至99条规定,加快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规划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建成一批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系统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
从检查的情况看,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关注,深入研究解决。
落实法律第6条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第12条健全监测网络体系、第15条建立完整信息共享系统、第105条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等规定还需加大力度。一是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有待加强。流域治理是覆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系统工程,统筹管理的任务重、难度大。部分省际联防联治项目缺乏协调,存在“重协议、轻落实”等问题,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合力要提升。二是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共享还存在短板。流域自然资源、泥沙、荒漠化和沙化、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还不健全,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尚不健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还未实现共享。有的基础监测数据标准不统一影响共享。三是流域执法司法协作有待深化。上下游、左右岸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不一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证据认定等方面衔接不够,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有待加强。
落实法律第8条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46条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第50条取水许可、第53条用水计量、第55条加强工农业节水、第59条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等规定还有差距,取用水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水资源超载、地下水超采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实现“四水四定”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违规取水现象屡禁不止。个别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少数项目超量取水,一些项目违规建设取水工程。部分地区由于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个别地方忽视水资源短缺的现状,违规取水以生态修复为名进行“挖湖造景”。二是用水粗放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地方节水意识不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方面用水还没做到精打细算,节水型社会建设还有差距。黄河流域农业用水占比达64.6%,一些地方对农业节水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有的地方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引黄灌区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输配水效率不高,部分农业灌区节水措施不足,用水计量设备在线率不高,用水粗放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2023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73,低于全国中等水准。三是水资源配置有待优化。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地方普遍反映,水资源短缺对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一定制约,迫切要求增加黄河水资源量。随着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成通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有待优化调整。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有待提升,区域水资源相互连通还需完善,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有待加强。不少地方再生水管网建设不足,再生水价格补贴机制尚未建立,非常规水利用率较低。
落实法律第30条加强黄河水源涵养区保护、第32条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第33条加强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第36条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定,还需要持续用力。落实法律第72条加强污染综合治理、第77条尾矿库治理、第81条农业污染源治理等规定,还存在短板弱项。一是黄河流域ECO仍然脆弱。青藏高原ECO脆弱敏感,在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多重影响下,源头区出现冰川减少、草原鼠虫及毒草灾害增加、草地退化等问题。流域内土地沙化、荒漠化治理和成果巩固任重道远,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超过22万平方公里。黄河入海口输沙量、含沙量近年来呈减少趋势,河口地区受海水侵蚀加剧,黄河入海河口综合整治有待加强。二是污染治理还需加强。一些种植区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河套灌区、汾渭平原等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有待加强,汾河、渭河等支流汛期污染强度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有待强化。三是环境基础设施缺口较大。黄河流域经济基础偏弱,都会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部分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历史欠账多,有的省份沿黄城镇过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规模超负荷运转,有的工业园区仍有超标排污行为。四是环境安全风险依然存在。黄河流域油气开采与输送、煤油化工类重点风险源企业分布密度较高,尾矿库、输油管道、危化品运输等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落实法律第61条加强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第66条实施滩区综合提升工程、第68条河道治理等规定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水沙调控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黄河干流上规划的控制性骨干工程尚未完全建成,河床下切或抬升,对原有水利工程都带来一定影响。二是河防工程建设需要加强。黄河上游部分河段尚未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缺少洪水控制工程,下游“二级悬河”形势严峻,游荡性河段河势尚未完全控制,对下游防洪安全带来威胁。三是防范应对极端天气风险能力不够。受极端天气影响,黄河流域部分地区局地暴雨、山洪及其诱发的泥石流多发。在干旱地区,防汛基础薄弱,一些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不健全,洪水预报、防汛预警、抢险救灾能力还有差距。
落实法律第82条关于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87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等规定还存在差距。一是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较高。部分地方能源结构偏煤,能源、化工产业低质低效问题较为突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高位,不少省份的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全国中等水准。一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已经建成投产,但外送电网通道不畅,本地消纳不足,清洁能源利用水平有待提升。二是高耗水产业占比较高。流域内高耗水的煤化工企业占比较高,有的地方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远超中等水准。三是缺少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兴起的产业集群。流域产业以能源化工、原材料、农牧业为主,科学技术创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动能发展相对滞后,主要城市和城市群发展水平较低。
落实法律第94条黄河文化遗产保护、第98条黄河文化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及第95条、第96条、第99条的传承传播利用等规定,发掘黄河流域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等方面还有差距。一是黄河文化影响力还需提升。对黄河文化的研究阐释还不够深入,黄河文化所承载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弘扬,黄河文化影响力有待提升。二是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压力较大。黄河流域文物类型多样,部分地区对文物保护投入不足,跨地区、多部门参与保护开发的机制还不健全。非遗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还存在短板,部分非遗项目传承发展面临困难。三是黄河流域文化资源优势尚未充分的发挥。文化经营主体整体实力偏弱,文化和旅游等领域深层次地融合不够,黄河流域文化资源优势还没有充分转化为发展优势。
落实法律第16条开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第100条加大财政投入、第102条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104条监督检查等规定还存在短板。一是部分配套规定还未出台。黄河保护法有32个条款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配套规定,但部分规划、名录、标准还未出台。经清理发现需要修改的部分行政法规也尚未修改。二是执法监管能力有待加强。从了解情况看,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违规取水用水、人为水土流失、固体废弃物违法处置等行为时有发生,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地方反映,基层水行政执法力量比较薄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足,监管能力还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三是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地方反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资金缺口较大。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形成,相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输血型”补偿较多,“造血型”补偿不够,生态保护补偿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四是科研支撑有待加强。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对冰川、草原等长期性影响的研究需加强,河道及河口生态系统演变规律、水沙关系变化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修复等要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适用于高原高寒条件的环境治理科技需要攻关。
黄河保护法是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流域立法,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今年9月,习在甘肃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座谈会,“全面推动”标志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迈向新的阶段,也对黄河保护法贯彻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有效实施黄河保护法,用法治力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按照“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战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履行法定责任,严格落实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刚性,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协同,形成法治合力,不断健全黄河流域生态大保护大协同格局。一是协同抓好黄河保护和治理。从黄河保护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出发,充分的发挥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的协调,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流域各层级的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监测网络体系,统一数据标准,打破信息壁垒,为协同决策管理提供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两岸的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力推进黄河保护治理。二是加快完善配套规定。落实法律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出台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等配套规定。鼓励地方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地方性法规,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对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加快工作进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三是加强执法与司法协同。健全黄河流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一体履职、协同发力。加大流域水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严肃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四是持续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坚持把普法作为法律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持续加强对黄河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唱好新时代“黄河大合唱”。
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一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健全覆盖全流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严格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落实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量取水、计量设施不完善等违规取水行为。二是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大力推动农业节水,深入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强灌区现代化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落实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加快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进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加强节水控水宣传,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和效率。三是科学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筹配置,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充分的利用黄河汛期水资源,稳步优化调整“八七”分水方案。完善年度水量调度机制,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优化黄河水量调度。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鼓励用市场化手段盘活水资源,总结宁夏等地方用水权交易实践,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用水权跨流域、跨区域流转和转让机制,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高流域ECO稳定性。一是提高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等ECO的一体化保护力度,禁止违规开展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科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二是加大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重点区域荒漠化治理,科学固沙治沙防沙,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抓好黄土高原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淤地坝等设施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率。三是保护和修复下游湿地ECO。加强河口治理,建立健全河口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加大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和入海口生态环境改善。加强盐沼、滩涂和河口浅海湿地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改善物种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一是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相关地方政府统筹污水、固态废料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提升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二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等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装备,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科学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在宁蒙河套、汾渭平原、中下游引黄灌区等区域加强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引导农田退水循环利用。三是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对储油库、矿山、尾矿库等风险源及危化品运输、输油管道的环境风险防范,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鼓励尾矿综合利用。
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不断健全水沙调节机制,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全力保障黄河安澜,守护人民生命安全。一是提升洪水防御和水沙调控能力。统筹推进黄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建立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为主的调控体系。创新调水调沙方式,加强干支流水库群联合统一调度,提高拦沙输沙能力。实施河道综合治理,提高防御洪水水平,控制游荡性河段河势。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加强防洪减灾公共设施建设,增强大中城市抵御灾害能力。二是优化灾害应对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方法,加强对水文、气象等状况动态监测分析,强化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加大病险水库、淤地坝等查险排险力度,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
统筹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黄河流域发展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一是调整优化产业体系和能源结构。立足黄河流域资源禀赋和区域优势,严格落实“以水定产”要求,优化调整产业体系,坚决遏制高耗水、高污染或高耗能项目盲目上马。加强科学技术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设备更新,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发展的“含绿量”和“含新量”。积极调整能源生产结构,逐步的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强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加快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完善绿色低碳政策支持。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路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推动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巩固黄河流域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强化农业科学技术和装备支撑,逐步退出河道内基本农田及不稳定利用的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因地制宜发展高效旱作农业、现代畜牧业等优势特色农业,发展富民乡村产业。
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不断彰显黄河文化魅力。一是深入挖掘黄河文化内涵。加强研究阐释,深入挖掘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打造一批黄河题材精品力作,讲好“黄河故事”,持续扩大黄河文化影响力。二是加强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对黄河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明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鼓励中国传统工艺振兴,加强数字化保护和传承弘扬,逐步的提升非遗保护传承水平,更好延续历史文脉。三是加快文旅融合发展。强化区域间资源整合和协作,结合地方实际培育建设一批展现黄河文化的标志性旅游目的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打造中华文明亮丽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