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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方面实施

发表时间:2024-10-18 06:23:57 来源:bob博鱼

  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这意味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办法》显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水资源税将按照从量计征,应纳税额一般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乘适用税额计算,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及一般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另有具体计算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一定要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无须缴纳或免征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按照分类调控原则,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而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其中,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做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可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财政部、国税总局亦可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针对《办法》实施,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透露了我国水资源费改税的关键节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自然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白准确地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

  而作为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就此,我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平稳转换、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等基本原则。

  “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三部委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地方积极性。”

  而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从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地方权限、健全征管机制、理顺价税关系四个方面加以政策调整。

  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扩大地方权限方面,《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能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健全征管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任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理顺价税关系方面,《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人民日报》等的报道显示,经过南水北调、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等多措并举的调整,21世纪初超采、地下水位下降等的华北平原,地下水位陆续回升。以北京市为例,地下水水位已连续第九年回升,从2015年至今北京平原区地下水水位累计回升13.14米,增加储量67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