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1-22 22:26:57 来源:行业新闻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条 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绘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分区保护示意图。
第十一条 县(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该依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北部山区保护的下列专项规划:
涉及北部山区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实施方案、各类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编制、修订或者调整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实施方案、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北部山区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北部山区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二)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水利风景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第十七条 北部山区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一般保护区内,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